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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项 目 名 称 |
设 定 依 据 |
类型 |
承办科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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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|
《水法》第19、38条,《防洪法》第28条,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1、17条,安徽省实施《水法》办法第22条 |
行政许可 |
水管科
河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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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取水许可 |
《水法》第48条 |
行政许可 |
水政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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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利用国有水库、人工水道从事养殖、旅游、体育、餐饮等活动审批 |
安徽省实施《水法》办法第17条 |
行政许可 |
水管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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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、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查 |
《防洪法》第34条 |
行政许可 |
水管科
河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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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特定区域取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等活动批准 |
安徽省实施《水土保持法》办法第9条 |
行政许可 |
农水科
水政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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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批准 |
《河道管理条例》第25条 |
行政许可 |
水管科
水政科
河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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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|
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(国务院令第412号) |
行政许可 |
防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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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|
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(国务院令第412号) |
行政许可 |
水政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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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|
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(国务院令第412号) |
行政许可 |
计划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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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利用堤顶、戗台、坝顶兼作公路审批 |
《河道管理条例》第15条、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》第16条 |
行政许可 |
水管科
河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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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建设桥梁、码头等工程设施占用、跨越河道审批 |
《防洪法》第27条,安徽省实施《防洪法》办法第17条 |
非行政许可 |
水管科
河道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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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|
《水土保持法》第19条 |
非行政许可 |
农水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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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|
《水土保持法》第19条 |
非行政许可 |
农水科 |